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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農業部為落實具攻擊性寵物管理及飼主責任,具攻擊性寵物之列管及相關宣導工作。

農經課
  1. 依據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15年8月6日投畜防保字第1150002603號函。
  2. 依前揭公告所稱「具攻擊性之寵物」,包含下列二類犬隻:
    1. 危險性犬隻:指下列品種犬隻,包括比特犬(美國比特鬥牛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以及獒犬(西藏獒犬、鬥牛獒犬、義大利獒犬、波爾多獒犬)。
    2. 曾有無正當理由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
  3. 具攻擊性之寵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活動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之一:
    1. 使用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控制犬隻於安全距離內,並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2. 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