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8月4日環管衛字第1157118006號函辦理。 |
| 二、 | 民眾居家護理使用後之廢棄針頭(如肥胖控制用之瘦瘦針、糖尿病友使用之胰島素針頭及抑制骨質流失針劑等)具有感染性與穿刺風險,性質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下稱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定義之有害垃圾,應採適當之眝存、排出及交付處理方式辦理。 |
| 三、 | 請民眾循下列原則配合辦理: |
| (一) | 防穿透貯存與標示:廢棄針頭應依清除處理辦法第13條第2款及第5款規定,以不易穿透容器或材質包妥並標示,並與一般垃圾及資源回收物分開貯存。 |
| (二) | 優先送回醫療機構:民眾購買或領用注射針劑時,應主動詢問醫療院所回收管道,優先將廢棄針頭送回原購買或領用機構回收;如未辦理回收者,應洽轄內衛生單位提供廢棄針頭回收之醫療院所或其他回收場所辦理回收。 |
| (三) | 嚴禁混入一般垃圾:切勿將廢棄針頭直接混入一般家戶垃圾、資源回收物,亦不得逕行棄置於公共垃圾桶或隨意拋棄,以防範刺傷危害,維護清潔隊員與環保作業人員安全,並降低環境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