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依據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15年8月18日投畜防保字第1150002866號函。
- 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另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公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所稱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係指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
- 違反前開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相關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近期再度發生外籍移工違規使用獸鋏或含金屬材質套索陷阱捕捉動物情事,顯示部分外籍移工對我國相關動物保護法令之認知仍有不足。為避免類似違法情事再次發生,請貴辦公處協助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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