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為因應近年極端氣候造成強降雨及嚴重洪災等災害類型事件頻仍,請廢棄或停養魚塭加強管理,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善盡土地、設施(如塭堤、溝渠)養護管理責任,並於汛期前完成鞏固魚塭塭堤,以避免魚塭溢(潰)堤危及鄰近魚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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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經課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8月27日府農疫字第1150191311號函。
  2. 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極端強降雨造成洪災事件發生,甚者部分經營養殖地區於短時間內累積大量降雨,造成養殖魚塭水位快速上升,增加溢(潰)堤及淹水風險,尤指轄內部分廢棄、長期停養未使用之魚塭設施,因土地所有權人任意棄置,未妥善維護塭堤、排水口或相關排水設施,逢豪雨或颱風期間有排水不良致水位溢滿或溢堤情形而危及周邊經營中之養殖產業,造成養殖物流失、設施受損及其他災損之風險甚鉅。
  3. 為維繫穩定、周全之養殖生產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可能造成損失之風險,請廢棄、停養而長期未經營之魚塭加強管理,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善盡土地管理責任,落實下列事項:
    1. 定期巡查及維護魚塭塭堤、確保排水口及相關排水渠道設施排水功能暢通。
    2. 於汛期、颱風或豪雨來臨前,預為檢視魚塭塭堤、蓄水及排水情形,必要時適度降低水位,並確保排水系統暢通,防止漫溢至鄰近養殖魚塭、農地或公共排水系統,影響周邊養殖生產及公共安全。
    3. 就原屬農業用地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之案場,請相關光電業者或案場經營業者,依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及相關規定善盡案場維護管理責任,定期檢視及維護排水溝渠、排水設施與相關防排水設施,並於汛期、颱風或豪雨來臨前加強清疏及防災整備,確保排水暢通,避免因案場排水不良、積淹水或水流溢出,影響鄰近養殖魚塭之排水及養殖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