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9月15日府建發字第1150205662號函。 、本次修正係為使首次納管事業於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後,仍得於合理期限內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爰增訂第11條之1,定明其提出期限。另為避免同一減量效益重複取得政府補助及自主減量計畫優惠,爰修正第17條,定明事業得申請減量效益核定之要件即應檢具之資料,以利審查並避免重複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