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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之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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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經課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9月15日府建發字第1150205662號函。
  2. 、本次修正係為使首次納管事業於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後,仍得於合理期限內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爰增訂第11條之1,定明其提出期限。另為避免同一減量效益重複取得政府補助及自主減量計畫優惠,爰修正第17條,定明事業得申請減量效益核定之要件即應檢具之資料,以利審查並避免重複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