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谷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35年2月25日,為本鄉惟一民意機關,依鹿谷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規定,由鄉民依法選舉鄉民代表11人組織之,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為:
一、議決本鄉規約。
二、議決本鄉預算。
三、議決本鄉臨時稅課。
四、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本鄉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迄今21屆,70年來反映基層鄉民心聲,爭取地方急需建設事項,監督鄉政,協助災區重建等,均竭心盡智,適時扮演政府與人民溝通對話的橋樑,期盼全鄉民眾共同參與,為鄉政挹注新思維,開創鹿谷更璀璨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