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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低收入戶

申請資格:

  • 一、早年離異或遠離家庭,對於子女或子女未盡扶養義務。
  • 二、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包含動產及不動產)
    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助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 一、配偶。
  •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申請資料: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應提示全家人口範圍﹞。
      2、切結書。
      3、存摺影印本﹝禁止戶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4、在學、在監、服役、重大傷病、身障手冊、月退休金存摺內頁影本。

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08年起最低生活費為新台幣12,388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及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台幣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