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
申請資格:
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申請資料: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應提示全家人口範圍﹞。
2、切結書。
3、存摺影印本﹝禁止戶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4、在學、在監、服役、重大傷病、身障手冊、月退休金存摺內頁影本。
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08年起最低生活費為新台幣12,388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及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台幣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