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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資格:
設籍本鄉疑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圍。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1吋或2吋相片3張、印章。2、若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亦請檢附證件及私章。
申請流程:
1、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申請填寫申請障礙者鑑定表。2、至衛生署指定醫療院所辦理鑑定。3、鑑定醫療應於鑑定完成1個月內送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審核後轉送社會處製作身心障礙證明後,由鄉公所轉發申請人。
受理單位:
戶籍地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