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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中低老人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 一、年滿六十五歲設籍本縣之民眾,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 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
    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 四、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

 

申請資料:

  • 1. 3個月內戶籍謄本包括三代(所有子女兒子、媳婦、孫子女) 
    出嫁女兒個人戶籍謄本(另子女如死亡需除戶戶籍謄本)。
  • 2. 16歲以上(高中職)在學學生:在學證證明或學生證影印本(正反面)。 
    學生認定先附舊學生證(開學後補最新)。 
    應屆畢業生:註冊繳費證明(註冊單+匯款單或轉帳單)。
  • 3. 外籍及大陸配偶:居留証影印本。
  • 4. 殘障手冊影印本(戶內人口)。
  • 5. 遺族、退役榮民榮眷津貼、軍公教國保退休月退或一次退證明(如入款存摺)。
  • 6. 申請人印章、農會存摺。
  • 7.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戶籍謄本)

審核標準:

  •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1.5倍(即16,304元)核發7,200元。
    2.5倍(即27,172元)3,600元。
  • (二)家庭總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三)家庭總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2,500,000元)每增加一人加計(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