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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急難救助補助

補助對象:

  •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
    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4. 財產或存款 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及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5.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業務單位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6. 無遺屬與遺產葬埋者。

審核標準:

  • 1. 103年度最低生活費 = 10,869 元
  • 2. 103年度最低生活費 × 1.5倍 = 16,304 元
  • 3. 103年度最低生活費 × 2倍 = 21,738 元
  • ※持有現金未超過 50 萬元以上(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
  • ※不動產未超過 650萬元以下(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