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生活補助>
凡設籍本縣65歲以下之女性,並有設籍本縣之15歲以下之子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一款: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 獲達六 個月以上。
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第五款:
1.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2.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因死亡、非自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第六款: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或配偶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第七款:其他經社會處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檢附資料
1.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郵局存摺。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