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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中低身障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縣境內。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審核標準:

  •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3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資格符合本補助,所領
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以申領人已領有就養金
金額補助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