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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兒少生活補助

本辦法生活扶助補助對象(要點)如下:

  • 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
  • 二、冊列本縣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
  • 三、未獲其他生活補助、津貼(如緊急/特境/低收/身障/育兒津貼)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
  • (二)父(養父)死亡、失蹤、傷病、服刑、勒戒、服義務役。
  • (三)母(養母)死亡、失蹤、傷病、服刑、勒戒。
  • (四)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獨自扶養子女。
  •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
    親權行為,經縣府委託收容。
  •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縣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 (七)未經認領。
  • (八)子女經認領且生父或生母改嫁者,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獨自扶養子女。
  • (九)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申請人須檢附資料:

  • 1.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2. 中低收入戶證明。
  • 3. 郵局存摺。
  •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