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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掘證明注意事項

※申請起掘證明應備文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亡者之除戶謄本。

3.可供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文件。

4.於遷葬日期前提出申請,並依遷葬日期遷葬。

※申請起掘證明應注意事項

1.起掘遷葬須會同本所公墓管理員現場查勘,拍攝起掘前、後照片,遷葬後應將墓碑毀壞,並將墓地回填整平,恢復原狀,始予核發起掘可許證明書。

2.亡者墳墓非葬於本鄉,應向墳墓所在地該管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起掘申請。

3.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違者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為避免各位鄉親權益上受損,請務必注意上述規定,並於起掘前辦理申請事宜。

4.需備妥起掘前、後照片各一張,並將照片繳交墳墓所在地該管之鄉鎮市(區)公所,始得完成起掘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