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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鹿谷鄉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要點兼申請書下載

南投縣鹿谷鄉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發佈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 3日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修正

一、鹿谷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輔導本鄉各級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揮功能,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人民團體,為依法設立並經南投縣政府許可立(備)案之職業或社會團體。

本所對前項以外團體之補助,由各目的事業主管課依業務需要另訂之。

三、凡本鄉各級人民團體舉辦之各項公益活動得向本所申請補助。

    前項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前項補助申請應於舉辦活動前10日至2個月內函文檢送本所審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補助活動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金額)等項目。

2.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各級人民團體申請本所補助案,各補助業務(單位)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包括衡酌受補(捐)助對象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且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簡稱CGSS系統),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五、本鄉各級人民團體申請本所補助案,由社會課主辦,必要時得簽會其他業務課室。

本所其他單位為推展政務之需,辦理對本鄉各級人民團體補助者,應簽會社會課,並於核定後副知。

六、本所視申請補助之團體所送活動計畫內容、參與人數及經費概算,核定補助金額,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團體之補助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但本所各單位為推展業務之需,且受補助之團體符合「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有關除外條款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所不予補助:

 (一)理、監事任期屆滿,逾期尚未辦理改選者。

 (二)活動係為召開法定會議者。

 (三)活動內容屬旅遊、聚餐或聯誼性質者。

 (四)申請補助項目為服裝或設施設備者。

 八、對已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以上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提供虛報、浮報或不實之文件、資料及未經本所同意,逕予變更原訂執行計畫等情事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形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二年,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受補助人民團體於經費結報時,應覈實核銷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補助者應於核銷時在支出明細表中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經核准受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完成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憑證函文送本所辦理核撥補助款。

前項經費核銷應備文件:

(一)領據正本。

(二)本所核定函影本。

(三)支出原始憑證黏存單正本(講師費需附簽到簿附所得稅扣繳憑單及學員名冊、如有印刷費部份,核銷時請檢附樣張)。

(四)經費補助支出明細及分攤表。

(五)執行成果報告表及成果相片黏貼表(含活動彩色相片一式(四張)。

(六)簽到表(證明活動人數,倘活動性質無法簽到者,應附足資證明活動人數之照片)、邀請函(若無則免付)。

(七)邀請函或舉辦活動會場標示本所補助字樣。

 十、本所補助處理要點未盡事宜得參照「南投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所主管會報核定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